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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哲、梁晓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哲,梁晓璐,李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杨哲,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执行人:梁晓璐,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亭亭,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南隅沿街房)路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银行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