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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石建都与郭志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粤0103执21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都,郭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石建都,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郭志权,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石建都与被执行人郭志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6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赔偿款14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房屋管理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