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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与丁晓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丁晓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039号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老年公寓以北、利民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涛,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中专文化,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丁晓辉,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晓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晓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恒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侯小韦书 记 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