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宜城智沂建材经营部、黄山市鼎天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宜城智沂建材经营部,黄山市鼎天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宜城智沂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宜兴市宜城街道.经营者:邹顺才,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黄山市鼎天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丽园大酒店附属楼。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鼎天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079元,未执行到位96079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小 玲审判员 王 柏 松审判员 张 中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