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少逸、王智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逸,王智华,王来臣,王来山,王育海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逸,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智华,男,1990年3月3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来臣,男,1969年4月7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来山,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育海,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王智华、王来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龙、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王智华、王来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的一天,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王家屯村村民王来山、王智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1000元的价格将承包地内的杨树卖给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同年3月8日7时左右,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片杨树砍伐。经坊子区林业局认定,滥伐杨树共计66棵,立木蓄积为22.390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来山、王智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王智华、王来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潍坊市坊子区林业局关于移送王少逸滥伐九龙街道王家屯村林木的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人王某、滕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王智华、王来山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采伐树木每木地径测量表;现场勘查卷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王智华、王来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于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王智华、王来臣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来山、王智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到案后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少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来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育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智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来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少逸、王来臣、王育海、王智华、王来山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栾 鸾人民陪审员 郝成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