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1执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烈、叶斌、刘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烈,叶斌,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99号之四申请人朱烈,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被执行人叶斌,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被执行人刘平,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系被执行人叶斌之妻。本院在执行朱烈申请叶斌、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斌、刘平在阳高县龙泉镇金港园1号楼2单元502室有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斌、刘平所有的座落于阳高县龙泉镇******楼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