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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允占与王飞、袁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占,王飞,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2221号 原告:王允占,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王飞,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袁芳,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占诉被告王飞、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王飞、袁芳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允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飞、袁芳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应 欣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四 日 书 记 员   高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