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允占与王飞、袁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占,王飞,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2221号 原告:王允占,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王飞,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袁芳,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占诉被告王飞、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王飞、袁芳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允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飞、袁芳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应 欣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四 日 书 记 员 高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