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琪、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琪,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8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焱。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上诉人李琪、上诉人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琪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丁洁,上诉人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被上诉人天地源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琪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以及诉讼费承担部分;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第二项为天地源房地产公司支付李琪12000元租金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应以合同为标准,付至房屋可实际居住之日止);天地源物业公司免除李琪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1752元,一个月的采暖费900元(物业费、电梯费暂计算至2016年8月,采暖费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上述费用应免至房屋可实际居住之日止);3、二审诉讼费由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天地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使用的暖气片属于三无产品,导致其房屋漏水无法居住,其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损失与漏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该租金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天地源物业公司在其房屋漏水后,其曾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天地源物业公司并未解决,使其损失不断扩大,天地源物业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明知其房屋无法居住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交纳各项物业费用,显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的供暖设备已过保质期,李琪应当对自己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行承担风险。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的漏水原因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不应推断认定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因涉案暖气片漏水原因未予鉴定,而被水浸泡的家具等并非全部不能使用,对于财产损失的实际发生应以鉴定为准。一审判决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依据不足,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天地源物业公司辩称:李琪房屋漏水浸泡后,其公司并未回避或置之不理,而是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在第一时间关闭了暖气阀门,安排工人入户检查,并安排保洁人员清扫房间搬移家具,其公司并未放任损失的扩大,已经尽到了《业主手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并无违约行为。故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暖气费不应免除。李琪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李琪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琪承担。事实及理由:其公司交付的供暖设备是经打压测试过的合格产品,至2016年该供暖设备早已过质保期。李琪在装修过程中对涉案暖气片进行了拆装改动,李琪应当自行承担后果。涉案暖气片的漏水原因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一审法院推定暖气片漏水系质量问题导致似有偏颇。对于财产损失的数额不能以李琪提交的证据认定,对于损害的实际发生应该以鉴定为准。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琪辩称:其虽2010年收房,但其2014年才装修,2015年至2016年为其使用涉案房屋暖气的第一个采暖季,在此之前并未通暖也未使用暖气片。因此,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涉案暖气片并未超过质保期。涉案暖气片未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及相关质保情况,属于三无产品。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虽提供了采购合同,但并未证明该暖气片系合格产品。因此,因暖气片漏水导致李琪的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天地源房地产公司理应赔偿。关于李琪拆装改动暖气片一节,一审阶段已查明,李琪仅改动了客厅的暖气片,而涉案漏水的暖气片李琪并未改动。且致李琪损失的产生系卧室的暖气片出现沙眼漏水所致,因此,李琪改动客厅暖气片并不会致使卧室的暖气片受影响,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关于鉴定问题,一审阶段李琪主动提出对该沙眼形成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多次与李琪协商称无法鉴定,并书面回复称漏水原因肉眼即可辨别,无需鉴定。故一审判决天地源房地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确。天地源物业公司未承担责任,其认为不当。天地源物业公司辩称:同意天地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意见。李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78565元,并要求天地源物业公司免除其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1752元,1个月的采暖费900元,本案诉讼费由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天地源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原名西安民生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西安市曲江新区天地源曲XX府小区的开发商。2006年11月14日,李琪购买了天地源曲XX府第19幢2单元2层20202号房屋。李琪于2010年收房,但一直未装修入住。2014年4月,李琪办理房屋装修手续,开始装修房屋,并于2014年10月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该房屋于2015年11月15日开始第一次供暖,一直到2016年2月8日前未发现任何问题,2016年2月13日,李琪过完春节回到该房屋时,发现整个房屋已经被水浸泡,房屋内物品多处受损。并立即向物业公司报告,经查实,漏水原因系从暖气片的一个沙眼处漏出,将屋内的衣柜、书柜、门、门套、踢脚线、木地板等浸泡开裂、变形。庭审中,李琪申请对该漏水原因及损失大小进行司法鉴定,但该申请被鉴定公司退回。李琪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损失的票据认为:木地板损失14271元,踢脚线损失2200元,索菲亚衣柜更换损失9358元,康洁木门和木门套损失9024元,曲美五斗柜更换板材2000元,墙面毁损10820元,更换暖气片损失14994元,采暖费损失900元,房租损失12000元,六个月物业费、电梯费损失1752元。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天地源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亦不得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本案中,由于暖气片的沙眼漏水,造成李琪的房屋及财产受到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对损失原因无法司法鉴定,但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漏水部位系暖气片下方的一个沙眼,明显可以排除外力作用的情况,故而应当可以推定为是该暖气片的质量瑕疵问题。故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者,应当承担相关的产品质量责任,由此给李琪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而天地源物业公司并不是该小区的开发建设者,亦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场处理,尽到了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故而不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辩称供暖设备已经过了质量保修期,不承担责任的意见,虽然李琪接收房屋时间较长,装修在后,但这期间并未通暖气,亦就没有使用暖气片,况且由于该暖气片上并没有生产厂家和产品名称及相关质保凭证。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虽提供了采购合同,亦不能证明该暖气片系合格产品,故对天地源房地产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至于李琪要求天地源物业公司减免相关费用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李琪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琪要求天地源房地产公司承担租房等费用,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李琪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由于李琪的鉴定申请被鉴定公司退回,故而一审法院酌情对李琪的损失大小进行认定为宜。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琪关于木门及门套、橱柜、地板、墙面等的修复费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李琪已预交,故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李琪。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琪提交收条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因暖气片漏水致使其不能居住,租金每月损失2000元,截止2016年8月31日合计损失12000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对该收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涉案房屋出现漏水并不能导致李琪无法居住使用,且李琪还有其他住所,而漏水的责任过错并不在于其公司,因此对于租金损失12000元其公司不应当承担。天地源物业公司质证认为,其公司同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一致。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与天地源物业公司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李琪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本院对李琪二审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琪室内的财产因暖气片出现沙眼漏水而受损,其有权请求获得合理赔偿。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交付的供暖设备系合格产品,对此,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而该公司仅提交了采购合同,并未提交涉案暖气片系合格产品的相关的证据,故本院对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该节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李琪对涉案暖气片进行拆装改动及涉案暖气设备已过质保期,故对暖气片漏水所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的理由。因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琪改动暖气片行为与涉案暖气片产生沙眼而导致漏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天地源房地产公司作为李琪购置房屋的开发企业,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备符合居民正常生活使用性能。根据本案所查事实,李琪家中的暖气片在使用中因沙眼导致漏水。而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暖气片系合格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李琪房屋所产生的损失系涉案暖气片因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沙眼漏水所致的事实已形成了高度可能性,因此天地源房地产公司此节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李琪上诉认为,因涉案暖气片的质量问题导致其房屋漏水无法居住,其租赁房屋所产生的12000元租金损失天地源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本案中,因李琪二审提交的收条不足证明该损失的产生,且李琪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漏水确已导致其房屋长达六个月均无法正常居住的事实,故李琪此节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介于本案损失原因无法鉴定,一审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认定漏水部位系暖气片下方的沙眼,可排除外力作用,系暖气片质量问题,结合李琪提交的相关损失票据,酌情认定天地源房地产公司赔偿李琪修复费60000元并无不当。至于李琪上诉还认为天地源物业公司应减免采暖费、物业费、电梯费一节,因该诉求李琪是基于物业合同纠纷所主张,与本案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李琪该节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李琪、天地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李琪负担165元;由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