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31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克兰与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永靖县水务水电局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克兰,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永靖县水务水电局,甘肃省永靖县西河镇二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14之1号申请执行人:成克兰,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11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279402法定代表人:陈毛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水务水电局,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法定代表人:王发鸿,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西河镇二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法定代表人:王武庆,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808号成克兰申请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永靖县水务水电局、甘肃省永靖县西河镇二房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在省高院处于申诉阶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申诉结果出来后在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