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赵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赵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481号原告:陈志刚,男,1968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部磊,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刚,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陈志刚与被告赵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志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