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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元辉、龙岩市永定区天子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元辉,龙岩市永定区天子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元辉,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天子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东溪村箭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5509977X3。法定代表人:陈信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范元辉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永定区天子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范元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元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陈小曼审 判 员  李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聪聪书 记 员  陈其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