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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30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水湾浴池、王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水湾浴池,王秀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442号之二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法律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刘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水湾浴池,经营地天津新河街西江里21栋西侧楼房。经营者:王长虹,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秀梅,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水湾浴池、王秀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殷 隽代理审判员 李 夏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