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佳利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74号之一被执行人吴佳利,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吴佳利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立案庭移交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庭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佳利下落不明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佳利内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吴佳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