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德龙与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龙,周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559号原告:吕德龙,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北岭村*组。被告:周伟娜,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北井村3社。原告吕德龙诉被告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吕德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德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吕德龙负担。审判员 孙亚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