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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德龙与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龙,周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559号原告:吕德龙,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北岭村*组。被告:周伟娜,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北井村3社。原告吕德龙诉被告周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吕德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德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吕德龙负担。审判员  孙亚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