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4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吴云斌、吴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吴云斌,吴园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4977号之一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十字街明珠广场11幢401室。负责人:张永丹,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超丽、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斌,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吴园芳,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吴云斌、吴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祝敏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