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868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委托代理人贾鹏飞、吴丽爱,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红霞,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收)。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鲁群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