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正开与北京麒麟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开,北京麒麟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6519号原告:李正开,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麒麟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军科院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玉涛。原告李正开与被告北京麒麟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麒麟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正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麒麟楼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6月6日至9月20日,李正开向麒麟楼公司提供肉类、蔬菜、调料等,共计货款20万元。麒麟楼公司至今未给付上述货款。麒麟楼公司未作答辩。李正开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麒麟楼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核,本院对李正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麒麟楼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李正开出具欠款单,载明:2014年6月6日本酒楼开业至2014年9月20日停业,供货商(肉类、蔬菜、调料等)李正开为本酒楼供应货物,在此期间本酒楼共计欠货款20万元。以上欠款经双方对账核实无误,特此为据。庭审中,李正开称麒麟楼公司至今未给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李正开与麒麟楼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麒麟楼公司至今未给付货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正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麒麟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麒麟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正开货款20万元。如果被告北京麒麟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麒麟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波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人民陪审员 苏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