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384号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新都A区S1幢128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73925223A。法定代表人:孔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劲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289号众发名城1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8992727P。法定代表人:孔建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90元,由原告巢湖市通博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