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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洋诉被告吕永昆、王汝良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洋,吕永昆,王汝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455号原告郭洋,男,汉,1988年4月23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吕永昆,男,汉,55岁,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王汝良,男,汉,1976年7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洋与被告吕永昆、王汝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吕永昆、王汝良下落不明,自己将继续寻找被告吕永昆、王汝良,请求撤销对被告吕永昆、王汝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洋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损害第三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洋撤回对被告吕永昆、王汝良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郭洋承担。审判员  邓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