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耐信贸易有限公司、何铭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耐信贸易有限公司,何铭超,李冬咏,李健权,冼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93号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中心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97743345U。法定代表人:杨代平。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耐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路31号203,注册号440782000074550。法定代表人:何铭超。被申请人:何铭超,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李冬咏,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李健权,男,1970年3月7日,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冼容芬,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耐信贸易有限公司、何铭超、李冬咏、李健权、冼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门市新会区耐信贸易有限公司、何铭超、李冬咏、李健权、冼容芬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诉讼保函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50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粤0705民初350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门市新会区耐信贸易有限公司、何铭超、李冬咏、李健权、冼容芬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