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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士威、王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威,王龙,葛春超,王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士威,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葛春超,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志广,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76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广之妻王冬梅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元到安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