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玲玲、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玲,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18号申请人:李玲玲,女,汉族,1983年7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申请人: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迎宾街大港宾馆北楼底商一楼法定代表人:杨颂被申请人:解鹏鹏,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李玲玲诉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解鹏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玲玲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信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世纪大道支行账户(账号:02×××12)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