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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永为、曹春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为,曹春杰,曹仿华,盛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郭永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曹春杰,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曹仿华,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盛燕凤,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722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