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李西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李西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977号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西新月铁路北。法定代表人:和慧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峰,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李西川,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西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西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