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殷达凤与XX、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达凤,XX,赵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民初666号原告殷达凤,女,汉族,36岁。被告XX,男,汉族,43岁(未到庭)。被告赵玲,女,汉族,42岁(未到庭)。原告殷达凤诉被告XX、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达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赵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达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由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来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即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利息为月利率3%”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来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两个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遵循该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6万元借予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附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年利率24%-36%系自然债务区间,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对于利息的诉请,本院以月利率2%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赵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达凤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殷达凤、赵玲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林审 判 员 阿苏嘉佳人民陪审员 杨 荣 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煜 寒附本判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附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