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任小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9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小平,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太原市,捕前住太原市。198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4月19日减刑释放。2017年3月9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至同年3月8日,被告人任小平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国际大都会西区34号楼1单元501室的居住地提供毒品和自制的吸毒工具容留李红霞、张丽蓉、许小强、李晓红四人吸食毒品冰毒。现公安机关已将从任小平处查扣的自制冰壶予以收缴。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8日根据线索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任小平抓获,并于当日决定对其容留吸毒予以立案侦查,于次日对其吸毒、提供毒品给予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同年3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尿样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小平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小平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公安机关抓获任小平并对其容留他人吸毒予以立案侦查后,才对其涉毒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在行政拘留期间对其转为刑事拘留,被告人归案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与行政拘留措施具有直接紧密关联,故行政拘留的时间予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本案刑期起算时间从行政拘留的时间开始计算。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小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