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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方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方。辩护人王须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方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行、葛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方、辩护人王须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吴某方在临沭县店头镇吴家月庄村的家中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17年5月10日,临沭县公安局店头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方在其院内种植罂粟,经依法搜查现场清点非法种植罂粟3175株,并于当日予以铲除。案发当日,临沭县公安局店头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吴某方,被告人吴某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于2017年5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店头派出所依法传唤被告人吴某方,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方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人吴某江的证言、搜查笔录、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被告人吴某方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方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王须峰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方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凤利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王宝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