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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8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妙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妙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川耀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宇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富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明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潘志濠,陈竹勤,张国流,罗后强,杜燕丽,陈美华,薛宝英,薛宝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妙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程飞沫,行长。法定代表人:罗立平,任总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川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潘志濠,总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杜燕丽。原审被告:佛山市创富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罗后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陈竹勤。原审被告:潘志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竹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张国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罗后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杜燕丽,女,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原审被告:陈美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审被告:薛宝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薛宝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黄妙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川耀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宇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富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明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潘志濠、陈竹勤、张国流、罗后强、杜燕丽、陈美华、薛宝英、薛宝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妙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