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859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49-1号。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该单位员工。被告:王玉珍,女,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