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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志虎与张继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虎,张继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虎,男,回族,生于1962年3月6日,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农民。被执行人张继宁,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3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申请执行人马志虎与被执行人张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志虎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500元,诉讼费188元,公告费6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继宁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张继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