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琛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琛,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科冠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忆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久鸿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建宇方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雷沃博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久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伟,向琳琳,亓子林,邹学花,盖立强,盖巧璇,殷秀双,盖小斐,许昌峰,韩昌,赵新美,邵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琛(曾用名李辰),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宋红春,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山��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邓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科冠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亓子林,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忆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德刚,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久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邓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建宇方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邓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雷沃博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邓伟,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善文,总经理。原审被告:沈阳久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辰,总经理。原审被告:邓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向琳琳,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亓子林,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审被告:邹学花,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审被告:盖立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审被告:盖巧璇,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审被告:殷秀双,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审被告:盖小斐,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审被告:许昌���,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审被告:韩昌,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审被告:赵新美,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审被告:邵向飞,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再审申请人李琛因与被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原审被告山东久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科冠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忆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久鸿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建宇方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雷沃博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久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伟、向琳琳、亓子林、邹学花、盖立强、盖巧璇、殷秀双、盖小斐、许昌峰、韩昌、赵新美、邵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卷宗内所附李辰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沈阳久鸿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印章),显示其住址曾经在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9号,原审向该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退回,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李琛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