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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韩某某与高某1、高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韩某某,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51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1,女,汉族。被告:高某2,女,汉族。被告:高某3,男,汉族。原告高某某、韩某某诉被告高某1、高某2、高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韩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贯言、韩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某、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