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执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全芳、李世彤、李雅彤诉被李敏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芳,李世彤,李雅彤,李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全芳,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李世彤,女,201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赵全芳长女。申请执行人:李雅彤,女,201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赵全芳次女。被执行人:李敏波,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6)鄂118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全芳、李世彤、李雅彤与被执行人李敏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敏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了李敏波所有的鄂JHG8**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敏波无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敏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