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迪、青岛翔和飞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迪,青岛翔和飞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迪,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翔和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岸路6号海岸馨苑小区14号楼1单元1602户。法定代表人孙玉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迪与被执行人青岛翔和飞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晓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