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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8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3、李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单某,李某2,李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8909号原告:李某1,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张某,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哲,北京刘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花,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李某3,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张某与被告单某、李某2、李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小超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