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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殷国武与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武,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884号原告:殷国武,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孝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登兵,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殷国武与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殷国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国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殷国武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