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昶申请执行邬志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昶,邬志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昶,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邬志禹,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邬志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黑0111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孙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