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烈岗、任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烈岗,任宏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663号申请人:邓烈岗,男,生于1969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振宇(特别授权),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任宏伟,男,生于1967年1月5日,汉族,住本县。申请人邓烈岗与被申请人任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邓烈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号牌为鄂Q×××××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1辆。申请人邓烈岗已向本院提交人民币1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烈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任宏伟将号牌为鄂Q×××××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1辆(车辆型号:EQ5041XXYL14DBAC)返还给申请人邓烈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200.00元,由邓烈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