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赵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9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堂、蒋海波,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剑,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4.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