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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金骥与高翠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骥,高翠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31号原告:赵金骥,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高翠起,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系事故车辆冀B×××××轻型货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骥与被告高翠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翠起所有的牌照为冀B×××××轻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翠起所有的牌照为冀B×××××轻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