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谦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谦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809号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17N。法定代表人:王学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谦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97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33253831-7。法定代表人:邢林美。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谦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