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飞与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901号原告:李飞,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经奇,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彬,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李飞与被告李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孙臣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