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刘国平、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刘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607号申请人:王劲松,男,197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刘国平,男,197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王劲松诉刘国平、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劲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平享有的存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标的款1126139.84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王劲松以自已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平享有的存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标的款1126139.84元,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王劲松名下车牌号为皖XXXX**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劲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治 海人民陪审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