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凤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844号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景博家园,企业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解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英,女,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系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桥西街桥西北路一街坊16栋4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凤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吴俊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