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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葛绍明、付建勋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泉县四化支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绍明,付建勋,王进秀,王进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泉县四化支行,程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586号原告:葛绍明,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付建勋,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进秀,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进好,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泉县四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四化路12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建国,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绍明、王进秀、王进好、付建勋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泉县四化支行、第三人程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绍明、王进秀、王进好、付建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绍明、王进秀、王进好、付建勋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绍明、王进秀、王进好、付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葛绍明、王进秀、王进好、付建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