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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彭水琴、饶禹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琴,饶禹兵,唐甜,唐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水琴,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饶禹兵,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唐甜,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金南,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甜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水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甜存款80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