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彭水琴、饶禹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琴,饶禹兵,唐甜,唐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水琴,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饶禹兵,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唐甜,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金南,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甜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水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甜存款80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