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倪显祺、周策盛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显祺,周策盛,倪德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倪显祺,女,1954年11月6日,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周策盛,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倪德疆,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显祺与被执行人周策盛、倪德疆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倪德疆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