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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彦辉与被执行人柳海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辉,柳海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杨彦辉,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柳海蛟,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杨彦辉与被执行人柳海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彦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海蛟的银行存款251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清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