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增与山东迅风电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增,山东迅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增,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太平村西太平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东,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迅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明增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迅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风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明增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迅风公司的办公楼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是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一审法院并没有审查迅风公司的建筑物是否真正符合规划,不能仅凭其有规划许可证就认为其建筑符合规划。其建筑物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关于南北向居住建筑类,与南侧各类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5米。但迅风公司建筑物与张明增住宅之间最近距离才12米左右。迅风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二、(2015)章民初字第2823号判决没有就张明增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得出定论,不影响就实体权利再次诉讼。该案判决驳回张明增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张明增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的程度有多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有多大”,法院也不能予以直接认定,法院对以上情节向张明增释明后,张明增没有申请鉴定,法院因此无法确定张明增的权利受到侵犯,才驳回诉讼请求。并没有以迅风公司的办公楼对张明增住宅构不成侵权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张明增的权利一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请求指令审理。迅风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明增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一、从法律程序角度。根据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张明增起诉迅风公司侵权的纠纷已经过一审法院裁判,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依法不得再以同一法律关系,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二、从事实方面。迅风公司不存在侵害和妨碍事实,张明增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张明增针对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迅风公司存在侵害其采光权、隐私权、通风权的有效证据。2、迅风公司不存在侵害、妨碍张明增合法权益的情形。迅风公司建设审批手续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审法院已依法认定,且在建设现场与当地政府、村委会及张明增共同对其权益予以考量,迅风公司对围墙建设予以南移(即优于规划许可)。三、退后一步,虽迅风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但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已在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主持和调解下,分两次分别支付张明增3万元和2万元作为补偿。张明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迅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违法建筑;2.诉讼费由迅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明增系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号:章集建(93)0925002号,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埠字第007**号)位于该村最南边,宅基地东侧还有张明增利用自留地修建的养殖区,宅基地加养殖区东西长约20米。2015年6月15日,太平村村委会主任张青松作为担保人、章丘市公安局埠村派出所高坤来作为见证人,张明增在一份迅风公司打印好的保证书上签字并摁手印,保证书内容为“我是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张明增,我家南邻地块2014年被山东迅风电子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等手续合法取得,并合法取得土地证,2015年开始施工。因迅风电子取得此地块之前拉院墙和相关补偿上我与开发区、办事处存在纠纷。经迅风公司与开发区、办事处、太平村村委协调,迅风公司同意一次性拿出3万元人民币对我进行补偿,我保证收到3万元补偿后,不再以拉院墙补偿、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树木补偿、采光权补偿等理由以及其他任何理由,采取上访、阻挠施工、影响迅风电子公司工作秩序等行为,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并退回此次迅风电子公司的3万元补偿款”,迅风公司副总经理彭运新在保证书上签字。迅风公司在张明增签署保证书后,当即给予张明增现金3万元,张明增在迅风公司打印的收到条上签字并摁手印。2015年夏天迅风公司在涉案被征用土地上开始修建办公楼,办公楼距离北院墙最近距离约9米。2014年12月24日,章丘市规划局向迅风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70181201400040号)。2015年1月14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向迅风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章国用(2015)第005216003号]。2015年3月,章丘市规划局向迅风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70181201500004号)。2015年9月24日,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迅风公司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70122004-15)。2015年8月28日,张明增以迅风公司的办公楼严重侵犯其物权、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等多项权利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释明,张明增对侵权(采光权、隐私权、通风权)行为是否成立及侵权行为影响的程度不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作出(2015)章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新建多层楼房及其附属地上设施对相邻原有建筑采光、通风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在目视范围内形成透视,从而对相邻居民的生活造成或多或少的不便,这是不可完全避免且普遍客观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该建筑系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其对周围居民生活中的影响不视为侵权。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迅风公司的建设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符合政府规划,合法性已得到行政确认,属依法建设行为,故驳回了张明增的诉讼请求。现张明增再次以迅风公司的办公楼影响其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明增曾于2015年8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明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就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张明增在(2015)章民初字第2823号案件中已经提出过,本案与(2015)章民初字第2823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张明增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明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张明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忠东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