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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文国、卢汉旺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文国,卢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被执行人: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武平县十方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卢文国,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0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卢汉旺,住永定县坎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文国、卢汉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44套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就拍卖款申请执行人已与抵押权人达成了分配协议,申请执行人分得到594,19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执行完毕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凯& # xB;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共2页,印8份)